失聲集
異議是愛國的最高形式
2010-08-14
反对重庆模式
打黑(实黑打)、唱红可怕,市民鞭炮更可怕。干扰司法、枉法、违法,毁掉了人们建立起来的一点点现代法治基础。
其以未来中国领导人自居,踌躇满志,更想以文革式的运动来改造中国,这比机会主义者更让人不寒而栗。
我知道,象我这样的草根无以改变官场的路线,无以影响暗箱的权力搏弈,无以阻止你薄亲王的仕途。但我必须把对你的反对大声地说出来,这渺小的声音会让你害怕的!
2010-06-04
历史的伤口
2010-05-20
亲历欺诈邮件小记
近日,上海传出新闻,一上海籍女子为抗议政府强制折迁,裸体上街游行,引起路人围观,在警察的劝导下,该女子穿衣离开世博园,整个过程被拍摄下来,为防止网特审查,设打开文件密码:123
2010-05-02
二项政财支出中外对比
- 德 国(1998年) 2.7%
- 埃 及(1997年) 3.1%
- 英 国(1999年) 4.2%
- 韩 国(1997年) 5.1%
- 泰 国(2000年) 5.2%
- 印 度(2000年) 6.3%
- 加拿大(2000年) 7.1%
- 俄罗斯(2000年) 7.6%
- 美 国(2000年) 9.9%
- 中 国(2000年)25.7%
用于教育,医疗的比列:
- 中国:3.8%
- 印度:19.7%
- 美国:21.5%
- 日本:23.3%
2010-04-19
个人的一些选择
(本页未必最新,不定期更新于这里)
心中伟大的公司(或组织):
- mediawiki
有人说,只当工具用就好,不要上线,更不要迷信一家公司,逐利是他们的本能。我不同意,对有操守的组织用户应当去鼓励,否则无以推进社会文化的前进,无以创造不仅仅逐利还有道义操守的企业文化。相比于apple有纯技术fans,有苛刻的道义追随者更有利于社会。
拒绝使用的产品与服务
- 国内的杀毒、安全及通信软件 仅排除网易的邮箱
- 百度的任何服务 原因:创业时的不光彩
- 腾讯的QQ及社会化产品 原因:历史上臭名昭著的安全问题及向当局提供用户内容(公平地说,后者是腾讯被迫的,与百度不一样)
- 雅虎的一切服务 原因:多起为虎作伥事件,特别是师涛事件。做为一家国外公司,原不必如此下贱的。
- 微软的线上服务 原因:在google被迫退出中国事件中,微软发表了极不合适的声明,并且质疑google退出。虽然我一直很欣赏做为慈善家的比尔盖茨,但他在也这次事件中发表了非常不恰当的言论。
- 惠普的PC 原因:质量门事件中表现出来的推诿和傲慢,在压力下才改变态度。
- 华硕产品 原因:黄静“华硕门”事件,无论是不是华硕主导黄静被羁押10个月,它在事后对受害者没有一丝愧意。
- TD-SCDMA、WAPI、IPV9等标准 原因:以牺牲国人的选择权和推迟国人享用新技术为成本的标准,并不是真正地在保护民族企业。何况低劣的产品质量和不公平的权贵逐利其中。
我对国外公司的要求要高于国内,事实上,在上面的国外企业是比大多数的国内企业操守要好的。另外,象360、中文网址这样的没有大影响力又无耻的产品不上我的名单。
2009-03-19
plink的快捷使用
2009-02-15
关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的建议
咱们的新闻里说:大多数国家对中国人权成就表赞赏。
实际上,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向中国提出100多条建议,中国只接受了其中42条。
接受的一些建议令人发笑。例如斯里兰卡要求中国与全世界分享如何把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与区域民族自治相结合的经验;津巴布韦认为北京当局应该增强它在世界各地的传媒影响,因为北京的政策目前被严重误解。
至于不接受的是哪些,自己想办法找出来吧,阿米托佛,说不得。
2009-01-05
徐友渔:我为什么在零八宪章上签名?
徐友渔:我为什么在零八宪章上签名?
徐友渔
12月29日下午,我接到单位领导的电话,谈零八宪章的事。他首先问我是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在零八宪章上签名的,然后问我为什么要在上面签名,我回答说,我看了宪章的内容,觉得不错,符合现行宪法精神,与中国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宣言、公约一致,我签名是在履行得到宪法保障的权利。他说,零八宪章违反了现行宪法和法律,我直截了当地呵斥:“胡说八道!我可以在任何时候,和任何人辩论这个问题。”我问他看过这个宪章没有,他说没有,我说,那你应该先看看再作自己的判断,不要跟着上面瞎说。他要求,不能在宪章上签名,如果已经签了,要声明退出,我说绝无可能退出。
过了两天,有朋友告诉我,上面已经对零八宪章作出定性,说是国内敌对势力勾结海外民运的活动,图谋颠覆政权。这些天来,不断有消息称,全国各地都有签名者被警方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被传唤。
这样的定性和罪名是荒谬的,但在中国并不新鲜。虽然这种指控在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脚,不值一驳,但考虑到当局已经用这种口实对签名者施压,极有可能用这样的罪名对刘晓波定罪,我还是要从法理的角度说明我为什么在零八宪章上签名,为什么签名是合法的,而威胁、阻止和镇压是非法的。
当我面临一份零八宪章的草案并被请求签名支持时,我做的第一件事是阅读文本,我以下列标准衡量、判断:一、它是否符合我的价值观,即符合中国人民的利益,符合人类文明的公认准则;二、它是否与中国现行宪法的精神和条文一致,与中国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宣言、公约一致,与中国已经承诺的国际义务一致;三、它是否有即刻提倡的当下必要性。
我在零八宪章上签了名,这是一个公民理性的、负责的决定,这个决定一旦作出,任何威胁、警告、惩罚都不能改变,不论它们表现为赤裸裸的暴力,还是以国家和法律的名义。
在零八宪章上签名的合法性无可质疑地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以“零八宪章”这样的言说形式表达自己的价值立场、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建言、对未来的期盼,正是在运用宪法保障的正当权利。
在中国,历来有一种违宪地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借口,“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手法,如果在言论、文本中挑不出毛病,就说背后另有图谋和用心,毛泽东“反右”时“天下大乱、取而代之”的说法就是典型例证,但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种主观臆想或蓄意诬陷缺乏法律上有效的证据。
显而易见,判断人们在宪章、宣言、呼吁、公开信等等文件上签名是否合法的唯一根据是文本的内容,签名者必须,也只需要对文本负责。从言论自由的原则出发可知,这类签名天然就是合法的,言论涉嫌犯罪只发生在极少数例外情况,即言论涉及煽动以暴力推翻现存的政府或社会制度,危及国家或公共安全等,必须注意,这样的危害必须是直接的、清晰可见的,而不是七弯八拐、间接又见接地“分析”和“推论”出来的。
只对文本负责,意味着签名是否合法与签名组织者和其他签名者的身份、背景无关,与他们在其他场合表明的观点、活动无关,也与掌权者是否喜欢无关。而我们历来熟悉的做法是,先把签名活动的组织者或其他一些签名者抹黑,从而把整个签名活动抹黑,达到吓退其他人的目的。通常的口实是“有组织”、“有预谋”、“有海外背景”,但拿不出证据。其实,从法理上严格说来,“有组织”、“有预谋”、“有海外背景”等等只是政治宣传的说辞,它们并不等同于非法,需要其他过硬的证据,才能证实“有组织”、“有预谋”、“有海外背景”的活动也是非法活动。法治社会中,不能靠虚声恫吓定罪。
很长时间以来,一种吓唬人的方法是,任何事情只要弄得和国内或海外“民运份子”沾边,似乎其非法性就不证自明。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看,这种靠名称或标签定罪的手法极其可笑。我们不必说海外呼应零八宪章的人士以余英时先生领衔,而余先生是享誉全球的华人学者。我们需要辨析的是,不论“民运份子”是带褒义还是贬义的称谓,他们是不是合法公民,他们有没有权利与其他公民一道表达共同的观点?在我的心目中,刘晓波是文学博士、学者,如果他本人不反对,称他为“民运份子”也可以,但是,“民运份子”并不天然就是“敌对势力”。再说了,把格外关注中国民主前途的人说成是敌对势力,除了说明自己的立场是反民主的以外,不说明任何问题。
在一个法治国家,判断合法还是非法,唯一的根据是宪法和法律,以及该国认可的国际公约,撇开这些标准,另行发明一个“民运份子”的标签作为是否合法的根据,这本身就是一种违宪行为。
最后,聚焦到核心问题,称零八宪章的签名者“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有什么法理上的根据?零八宪章的哪一条、哪一款,哪一段文字包含有图谋“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零八宪章的哪一条、哪一款,哪一段文字的内容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可以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动?
零八宪章在表达了自己的价值立场和政治诉求之后,在结语中总结自己的意图和要求时说,“政治民主化变革不能再拖延下去”,请问,这是非法的吗,这是在煽动在“颠覆国家政权”吗?这是在和执政党不时许诺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对着干吗?
我要问那些滥加罪名的人:重申宪法、《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载明的人权和公民权,就是“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你们把这个国家政权的性质看成是什么,这就是你们的价值观和政治立场吗?
因为零八宪章而拘押刘晓波是非法的,传讯和恐吓众多签名者是非法的,一经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其非法性显而易见。而诬称或定性零八宪章非法,则找不到任何法理依据。目前严重的、大规模的非法行为不会因为行动由穿着警察制服的人员实施,不会由于使用了国家的名义而改变性质。
这是一场合法与非法的较量,有人在明目张胆地侵犯、践踏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从而违反宪法。
这是一场真正的爱国者与反对国家的人的较量,有人想把中国的合法公民变成唯唯诺诺、俯首帖耳的臣民,妄图强加给他们可怕的、莫须有的罪名,有人要把祖国忠诚的儿女打成国家的敌人。
零八宪章的合法性不言而喻,其遭遇雄辩地证明了它的必要性和意义。
2008-11-26
杨佳案的悲凉结局
2008-11-02
提出惩罚性赔偿是权利
以前,我在《华硕其公司》里说:
但还有一事悲哀,就有竟有人认为黄静的500万索赔是利欲熏心,无言!惩罚性索偿是一件极其正当的要求,要不无以抗衡大企业的强势,也无以使其它弱势者不受侵害。看看美国老太太在麦当劳被咖啡烫嘴以后获巨额赔款,再看看我们电信业的各种消费陷井,维权者反被入狱的现实,就知道,我们的消费环境之所以比别人差,就是我们的观念落后别人一百年!
但我看到一篇雄文《同样维权,为什么王海没进去黄静进去了?》,作者认为“漫天要价的方式也不值得提倡”,我很不以为然。当然,作者要求法律完善来解决是对的,但以此要求限制受害者提出主张没有道理。
对于一个被侵害的消费者来说,他应获得的赔偿有以下方面:
- 他受到的直接损失,比如产品自身、误工、寻求赔偿过程中的必要支出等
- 他受到的精神伤害
- 对企业进行的惩罚性赔偿,为了行业完善的需要。这不能以产品来基准偿额,必须以企业的规模来确定比例。否则,单个的赔偿案根本不能阻止企业进行这样大规模侵犯消费者,看一看中国电信业的各种消费陷阱就能明白惩罚性赔偿的必须了。这也是西方市场为什么成熟的原因之一。
最后,说黄没有依据法律,我想这有一个误区,作为法院,当然要以法律为基础来判决,但作为消费者,提出主张并不是非要有法律明确规定内的,这就是“法无限定即权利”,没有任何法律禁止黄静提出这一惩罚性赔偿要求。
我想这里的分歧在于,高认为必须法律框架内,我认为公平秩序的建成建立在民间的充分博弈,不可能法律是充分完备的,不能坐等。不要试图限制各方博弈,当消费者的要求真的伤害了企业所在的行业,消费者也会受到惩罚,同样,消费者的保碍过弱,也会让强势的企业一直作恶下去。
我看完高永峰的全文,仍不清楚作者为何以黄的这一主张嗤之以鼻,但我相信,支持这一主张才是真正有益于消费者,有益于行业,有益于中国法治的完善。每一人都有这样的意识,才是从向成熟的公民。